大病医疗支出抵扣个税

时间:2024-02-27 23:38:01
大病医疗支出抵扣个税

大病医疗支出抵扣个税

大病医疗支出抵扣个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中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对于大病医疗支出抵扣有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怎么扣除,下面介绍大病医疗支出抵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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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的支出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的部分准予扣除。

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政策中,对可以扣除的支出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在医疗电子票据的“其他信息”栏次里,直接列示“个人自付”的金额,并明确个人自付费用明细为: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

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医疗收费票据中各项金额的勾稽关系为: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其中仅“其他信息”中的“个人自付”金额为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

本次改革通过在医疗电子票据中直接列示“个人自付”金额的方式,明确了个人大病医疗的可扣除内容,为纳税人统计和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提供了便利,体现了国家“放管服”改革实质举措的落实。

“大病”的定义和概念

在原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并未对大病医疗扣除项目中“大病”的概念进行明确,曾引起大家对“大病”定义的讨论。而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只要个人发生了医保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即可进行扣除,而不论病情病种,也不区分门诊支出和住院支出,只要属于医保范围内且个人承担的支出,在医疗电子票据其他信息的“个人自付”列明的金额,均可进行扣除。

扣除限额与扣除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因此,在扣除限额上,个人全年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中“个人自付”列示金额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以进行扣除,纳税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选择在纳税人一方进行扣除的,每人分别扣除15000元后,总扣除限额为80000元。

如纳税人自身发生医疗支出自付部分为60000元,其配偶发生医疗支出自付部分为120000元,选择均在纳税人一方扣除,则纳税人自身可扣除金额为60000-15000=45000元,其配偶可扣除金额为120000-15000=105000元,总扣除额=45000+105000=150000元,超过最高扣除限额80000元,因此,纳税人当年应按照80000元的扣除限额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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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有地方查询吗?

为便于有需要的纳税人填报大病医疗支出,日常发生的医疗支出凭据需留存好以备申报时使用。同时,为方便公众,国家医疗保障局提供了互联网查询服务,您可手机下载官方“国家医保服务平台”,通过首页“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查询。其中,查询信息中显示的“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可扣除金额。

根据政策规定,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金额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在 80000 元限额内可据实扣除。

如,某纳税人查询本人“年度个人自付总金额”为 20000 元,则“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 5000 元(20000元-15000元=5000元)。

3、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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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可以抵扣个税吗?

答: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就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都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小学和初中的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扣除。

其中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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